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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9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昆山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肃宁县**乡**村)。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在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间,利用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官方商城积分发放及兑换流程存在的漏洞,通过多次虚假下订单的方式骗取大量积分。获得积分后,冯某某通过积分兑换现金券、再以现金券兑换商品的方式实施诈骗,先后共计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33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1358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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