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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宁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在微信群、电话等方式发布虚假出售农机具的信息,骗取被害人马某某60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某210元、骗取被害人努某某55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66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000元、骗取被害人要某某700元、骗取被害人董某某2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乙2120元、骗取被害人石某某6000元。共计骗取钱款25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鑫来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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