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包工头,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则会,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许,被告人冯某某受让黄某甲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二环路东侧面积684.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但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该地块仍在黄某甲名下。冯某某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因资金不足、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其严重负债,自2008年起便陆续向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大量借款填补亏空,其在明知自己无经济能力开发“黄先生住宅楼”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情况下,仍假以其有经济实力,于2010年1月至3月份期间,与被害人文某甲、李某甲、文某乙、张某某、李某乙签订《黄先生住宅楼建房合同书》,收取文某甲购房预付款60000元、收取李某甲购房预付款55000元、收取文某乙购房预付款60000元、收取张某某购房预付款80000元,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房。收款后,冯某某将该款主要用于偿还其前期自有债务和支付拖欠他人的工程款等,未用于建房项目,并将其受让黄某甲的地块用于抵押借款,且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交房,致使被害人的预付款无法退还和房产交付无法实现,为逃避返还资金逃离东方市。期间,由于被害人文某乙急需用钱,多次催促冯某某返还购房预付款,冯某某通过其朋友退给文某乙20000元购房预付款。至此,被告人冯某某共计诈骗他人财物23500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被海口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其家属陆续退还部分赃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黄先生住宅楼建房合同书及收条收据、**住宅小区购房合同书、借条、说明、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东方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表、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证明、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冯某某等人报建情况的说明、**住宅小区购房合同、收据、借条、借款合同书、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账、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王某某、秦某某、赵某甲、林某某、赵某乙、黄某乙、李某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甲、李某甲、文某乙、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2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继鹏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