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1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为骗取钱财,通过手机陌陌APP以女性身份注册了账号,之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家中添加了家在江苏省无锡市**区的被害人李某某。二人通过陌陌聊天过程中,冯某某一直以女性的口吻出现,盗用网上一些女性照片发给李某某冒充自己的照片,使李某某信以为真和他聊天的是女性。至2019年5月份期间,冯某某以生病、买礼物、付房租等编造的理由向李某某“借钱”, 李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冯某某转款61550元人民币后被冯某某“拉黑”。
2020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女性的身份,并虚构家人生病、付房租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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