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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6****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2年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虚构可以帮夏某甲在武汉****内购买二手车的事实,以购车以及购车需要打通关系、处理违章等理由多次向夏某甲要钱。夏某甲信以为真,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冯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66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夏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由,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新燕

                           检察官助理:胡黎玲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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