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乡,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天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贷款的事实,以收取办理贷款时所需的前期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8000元,共计13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将骗得的13000元用于其个人花销。被害人邵某某和胡某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催问被告人冯某某办理贷款事宜,被告人冯某某以贷款前期手续费已转给其贷款公司的朋友为由欺骗被害人邵某某和胡某某,之后被告人冯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退还被害人邵某某和胡某某的贷款前期手续费。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邵某某5000元、被害人胡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斌
检察官助理:何良全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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