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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无能力提供口罩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谭某某看到冯某某朋友圈里发布有口罩出售的消息后,与冯某某在微信上讲好以每个人民币3.3元的价格购买口罩4000个,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冯某某人民币13200元,后冯某某因无法提供口罩,遂将谭某某的微信拉黑。冯某某收到上述转账后用于还款等个人用途。2020年2月13日谭某某无法联系到冯某某遂报案至丰都县公安局。2020年2月18日冯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被害人人民币1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在疫情期间实施的诈骗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秋颖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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