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租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花园**房,期间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一个叫“**”的男子(另案处理),后双方商议由该男子提供客户资料,冯某某负责以打电话给被害人贷款需交手续费的方式实施诈骗。后冯某某购买1338131****等多个手机号码用于联系被害人,后诱使被害人葛某某分3次将人民币3400元转到冯某某指定账户,从而骗得该笔款项。2019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被抓获并起获作案手机和笔记本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资料。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实施电信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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