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浮梁县**镇**街**路**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詹某某问冯某某有没有煤矸石卖,冯某某骗詹某某有煤,并要求詹某某向其老板娘潘某某转10000元定金,后詹某某向潘某某手机银行转账10000元。冯某某又以自己银行卡无法转账为名,骗潘某某说詹某某转10000元是给自己用的钱。第二天,詹某某又问冯某某要煤矸石,冯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骗取詹某某转账20000元到潘某某微信在转账到自己的微信里。6月7日冯某某叫詹某某到沿沟煤矿托运两车煤矸石,价值10000元。冯某某将骗来的三万元挥霍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潘某某、詹某某的供述;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明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随按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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