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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77********,汉族,专科毕业,系磐石市**中心**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磐石市**委**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0月2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6月到2018年7月间,以虚构自己承包长春市某工程用款,短期有高回报为借口,先后骗取金某某、魏某某人民币159,641.00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潘某注销户口证明、潘某士兵档案、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

二、证人证言

证人周某某、贝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金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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