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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新华路**街区**号楼**号,住甘肃省玉门市**宿舍。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元,于200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其父亲有能力为被害人蔺某某小舅子调整工作岗位、帮助蔺某某入股钢材生意,先后骗得被害人蔺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其父亲系酒钢公司高管,有能力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驾驶证,先后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70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实施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170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甘肃省玉门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转账信息、抓捕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蔺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龙

2021210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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