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3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张某某跟被告人冯某某讲其有意受让陈某某位于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迳口桥底一块面积为30.6亩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担心不能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被告人冯某某遂对张某某声称自己有能力一个月内办好此事,但需收取人民币100万元“办事费用”。2015年9月l0日,张某某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089********)中分两次分别转账人民币50万元、11万元至被告人冯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0866********),一次性转账人民币20万至被告人冯某某提供的收款账号62284800853********(户名:冯某文);又当面给付现金人民币19万元给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收取前述100万元“办事费用”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前述事情。后张某某要求被告人冯某某退还前述100万元,被告人冯某某以各种借口不退还。
2018年11月9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花都区狮岭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张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对各自微信个人信息复印件的确认;张某某提交的其与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查询表”、《土地权益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等。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证人袁某某、钟某某、冯某文、毕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及证人袁某某、钟某某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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