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小区西三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长生里**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可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向其交纳社保本金、手续费等费用后失联,诈骗七名被害人共599112元人民币。
1、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可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其银行转帐人民币65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61599.20元交纳相关费用,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6599.20元。
2、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可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向其银行转账人民币45000元、微信转账人民币33956元交纳相关费用,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8956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可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为由,诈骗被害人廖某某交纳相关费用共人民币68970.8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可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向其银行转帐人民币136735元交纳相关费用。
5、2019年2月,被告人冯某某以可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司徒某某向其转帐人民币41381元、骗取被害人伍某某向其转帐人民币66470元交纳相关费用。
6、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可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80730.72元交纳相关费用,其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冯某某退回人民币730.72元给被害人赵某某。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