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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虚构自己能够帮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在上海办理200万元贷款。后冯某某以要做银行流水账单为由要求刘某某、周某某二人支付2万元人民币,6月21日,6月23日刘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共转账2万元人民币至被告人冯某某的中国平安银行卡账号(62305800001********)内。后被告人冯某某提出贷款还需要转账1200元,于2019年7月3日,刘某某再次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冯某某。随后二人无法再次联系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2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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