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海南省儋州市**路**巷**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在“快手”上发布低价售卖榴莲的广告,诱使他人付款购买其榴莲,被告人冯某某在收到钱款后,以被害人未备注收货人、退款等名义拒绝发货,先后骗取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现金共计5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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