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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因急需还朋友借款,借辛集市**食品经销处配送货业务员的身份,以双汇火腿搞优惠活动为由,骗取**便利超市(刘某某)3600元,**超市(李某某)1800元,**超市(陈某某)1900元,诈骗金额共计7300元人民币。将骗来的7300元用于还账给石家庄朋友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跃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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