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村**组。1993年5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9月29日因盗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冯某某谎称自己系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副局长,虚构承包了“九华大道连接线”工程的事实,以投资入股为由从被害人谢某某处骗得38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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