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冯某某以给柳某某治病等为由,多次骗取刘某某、柳某某夫妇钱款三万余元。
2.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冯某某以给杜某某治病等为由,多次骗取杜某某钱款五千余元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柳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印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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