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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员会**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即时聊天软件“SOUL”与被害人肖某某认识,冯某某谎称自己叫叶诚、是化妆品牌的总代理、还开了公司。2020年2月13日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虚构自己公司需要支付司机工钱、自己生病住院、办理居住证、交网费、银行卡被冻结等事实,共计骗取肖某某人民币6759元,后将肖某某微信拉黑。冯某某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及打游戏。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6759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口证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人民币67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37984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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