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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122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逆战”游戏内使用女性角色伪装成女性发布虚假的交友信息,后与被害人田某某、忠县的被害人付某某互加QQ好友。被告人冯某某使用注册性别为女性且头像为女性的QQ号伪装成女性,以耍男女朋友的方式与被害人田某某、付某某聊天,在取得田某某、付某某信任后,冯某某以自己要到新疆、重庆与田某某、付某某见面需要路费、吃住等费用为由,让田某某、付某某向其转账、发红包,分别从田某某、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3万余元、2.5万余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付某某银行卡转账记录、冯某某工行银行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QQ截图等;

7.其他证明材料:冯某某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检察官助理 叶方阳

2021119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他材料五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6. 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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