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31984********,广西蒙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蒙山县**镇**街**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广西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后,从2017年1月至8月期间,以购买麻将机,合股做沙场、石场生意,购买奥迪牌小轿车等为借口,多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49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开明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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