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0********,汉族,高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大道**栋**房。2019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4月29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帮被害人魏某某与其暗恋对象郑某某“拉红线”为由,通过自己的微信(微信号:wxid_7zsvpx********;昵称:**)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款项共15笔,合计人民币6800元。
2018年8月6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另外开设的微信(微信号:love*******;昵称:**)来冒充郑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聊天,以虚构郑某某老爸生病需要用钱、郑某某欠被告人冯某某的钱需还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款项共36笔,合计人民币14765.2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在2018年7月23日至8月25日期间,利用微信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款项共51笔钱,总计人民币21565.2元。2019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街道**苑**栋**房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案发后,其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1565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1565元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锦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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