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镇**街**巷**号,无业,捕前住**街**巷**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的一天,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好地点,向其购买了2次冰毒,郭某某共计向冯某某支付了350元现金,冯某某贩卖给郭某某约0.4克冰毒。
2、2018年夏天的一天,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在和顺县旧南关小学附近见面,冯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牛某某贩卖约0.1克冰毒。
3、2019年秋天的一天,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约定好地点后向其购买了3次冰毒,每次均以100元的价格购买约0.1克冰毒,梁某某共计向冯某某支付了400元,冯某某共计向梁某某贩卖约0.4克冰毒。
4、2018年年底的一天,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在和顺县新汽车站附近见面,冯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约0.2克冰毒。
5、2018年冬天的一天,孔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在和顺县天缘酒店门口附近见面,冯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孔某某约0.2克冰毒。
6、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好地点后向其购买了3次冰毒,每次均以100元的价格购买约0.1克冰毒,刘某甲向冯某某共计支付了400元,冯某某贩卖给刘某甲约0.4克冰毒。
7、2018年10月期间,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约定好地点后向其购买了2次冰毒,每次都是支付200元现金向其购买约0.2克冰毒,王某甲向冯某某共计支付了400元,冯某某贩卖给王某甲约0.4克冰毒。
8、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在和顺县**小区门口附近见面,冯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乙约0.2克冰毒。
9、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好地点后向其购买4次冰毒,杨某某共计支付给冯某某650元,冯某某贩卖给杨某某约0.7克冰毒。
10、2019年3月11日至3月13日期间,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约定好地点后向其购买了4次冰毒,每次均以100元的价格购买约0.1克冰毒,周某某向冯某某共计支付了400元,冯某某贩卖给周某某约0.4克冰毒。
11、2018年冬天的一天,刘某乙在和顺县**警队旁边的出租房院内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冯某某购买了0.2克冰毒。
12、2018年冬天的一天,王某丙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好地点见面向其购买了2次冰毒,每次均以200元的价格购买约0.2克冰毒,王某丙向冯某某共计支付了400元钱,冯某某向王某丙贩卖了约0.4克冰毒。
13、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并约定好地点见面,向其购买了2次冰毒,闫某某共计支付了冯某某200元钱,冯某某贩卖给闫某某约0.2克冰毒。
14、2018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丁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冰毒,后二人在**酒店门口见面,冯某某向王某丁交付约0.2克冰毒,王某丁支付冯某某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信息、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牛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英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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