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无锡市**区**宾馆**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某某**镇**村**庄**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3年10月27日被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千元,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3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8日,冯某某在郎某某建平镇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后,杨某某提出要买1克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给冯某某,之后冯某某外出拿来约1克冰毒给杨某某。
2.2019年1月5日,杨某某电话联系冯某某提出购买1克冰毒,并于次日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之后又转50元的车费给冯某某,冯某某将约1克冰毒送至某某商贸公司给杨某某。
3.2019年7月4日,冯某某到合肥购买冰毒时,问杨某某是否需要,杨某某让冯某某代购2克,并通过微信转3100元给冯某某,7月5日冯某某把约2克冰毒送给杨某某后,向杨某某要了约0.2克的冰毒自己吸食,并让杨某某通过微信再次转账2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三次贩卖约4克冰毒给杨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欣
检察官助理:朱传林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其他材料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