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单元门口,以1300元价格先后分两次贩卖给杜某某3.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民警在本市金牛区站西桥西街24号门口将杜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在冯某某处购得的冰毒。经鉴定,以上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2月11日,冯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冯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刘建立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函、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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