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号**栋**单元**户住江西省南昌市********楼2012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8月1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8月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20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附近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齐某某贩卖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每瓶60ML)。

2、2020年7月25日,冯某某以18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吸毒人员齐某某贩卖6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

3、2020年8月1日,冯某某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另案处理)贩卖2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

2020年8月24日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东路167号将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齐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分别贩卖1瓶、6瓶、2瓶含可待因成份的精神管制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珂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