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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6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农场**队,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 月31日21时许,吸毒人员符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符某某在市教育局门口处将400元交给冯某某,冯某某拿到钱后自己去要毒品。 22时30 分许,冯某某在市教育局宿舍楼旁停车场处将毒品交给符某某。交易完毕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冯某某身上扣押了手机1部及现金72元;从符某某身上扣押了毒品2 小包。经鉴定,扣押的2小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现金、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道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8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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