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67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美食责任有限公司股东、经营参与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室。被告人冯某某曾因吸毒,于2006年6月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07年1月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到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8时左右,经事先联系,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长途客运驾驶员带货的方式,在南京市汽车客运站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2克。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闽军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77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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