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廉江市**镇**村林某某的家中二楼房间,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林某某,得款人民币100元。同日15时许, 被告人冯某某及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可疑毒品1小包、吸毒工具1批、手机2部。经称量及鉴定,扣押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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