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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道办事处**路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1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4年5月31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路**厂内**场边,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净重0.151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全部毒品可疑物送检,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扣押、现场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1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冯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莹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证据卷壹册。

3.电子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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