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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路,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2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400元给冯某某,冯某某收到钱后找杨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100元给杨某某,冯某某拿到毒品后将毒品交给陈某某。

2019年5月20日20时许,陈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冯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400元给冯某某,冯某某再次转账人民币1100元给杨某某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交给陈某某。

2019年9月28日,公安民警打电话让冯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冯某某接到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二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2020年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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