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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群众张某某通过闲鱼、微信与被告人冯某某联系,双方商谈好每克大麻13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和张某某商谈好以人民币1300元贩卖10克大麻给张某某,并约定先验货后付款。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在广西**镇将10克大麻分两个包装通过中通快递(单号********)、申通快递(单号********)发货给张某某提供的地址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东区**栋。2019年11月4日16时30分许,张某某收到上述两个快递包裹。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广西东兴市被民警抓获,其身上的两部手机亦被缴获。

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大麻净重10.14克,内含并从中缴获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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