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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路武都区**镇*路。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爵士岛休闲屋将吸毒人员席某、吴某某抓获,当场在二人所坐的包厢桌子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审讯,该席某称其毒品是在武都区吸毒人员冯某某处购买的,经禁毒大队民警进一步侦查发现冯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后在武都区城关镇兴朝房产对面路边将冯某某抓获,经询问,冯某某对吸食毒品并贩卖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尿检均呈阳性。2020年5月28日经武都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0757克。2020年6月5日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陇)公(刑)鉴(理化)字【2020】90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石建春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逮捕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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