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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罪,覃某某贩卖毒品等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初中,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 2020年2月2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覃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覃某甲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在其家中和其驾驶的小车上先后共五次容留人员覃甲某、覃乙某、覃丙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覃某甲家中搜获一小包可疑毒品和吸毒工具等物。经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和吸毒工具内残留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告人覃某甲联系,覃某甲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收取吸毒人员罗某某的400元毒资后,在罗定市朗塘镇朗东幼儿园对面的公路边与罗某某进行毒品交易。

3.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为得到覃某乙(在逃)的报酬,与覃某乙联系,并收取吸毒人员罗某某400元的毒资转给覃某乙。由覃某乙吩咐被告人覃某甲帮助送毒品,覃某甲、冯某某在朗塘镇高速出口旁的高速桥底与罗某某进行毒品交易。

4.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为得到覃某乙(在逃)的报酬,冯某某与覃某乙进行联系,并收取吸毒人员罗某某400元的毒资后转给覃某乙。冯某某先到达朗塘镇高速出口旁的高速桥底与覃某乙完成毒品交易,然后冯某某从中扣留三份之一毒品,再把剩下的毒品与罗某某在上述地点进行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及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覃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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