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75********,汉族,专科文化,原会东县**镇人民政府出纳,一级科员,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1999年10月11日犯非法拘禁罪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会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月24日,经我院决定,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9经我院决定,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会东县**镇人民政府实施移民安置点倒虹管改造工程,2014年9月29日,会东县**镇人民政府从其基本帐户中垫付工程款30万元给建设单位。2014年10月9日,该笔30万元工程款由会东县移民局划拨到会东县**镇人民政府移民资金专户上,2014年10月20日,该款以银行转帐方式从移民专户转入基本帐户。2014年12月,会东县**镇人民政府会计肖某某在做帐时,将该笔银行转帐转入的款项,错误记录成了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存款,导致现金科目余额减少30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发现会计的现金比自己的现金日记帐中少了323922元,在未与会计核对帐目及向领导报告的情况下,为帐目收支平衡,擅自在2014年12月30日的现金日记帐中登记了一笔支出323922元的新村建设资金。经会计鉴定,其中23922元是冯某某漏记的现金支出,30万元是冯某某虚列支出的现金。2015年4月左右,冯某某在兑付完各项资金后,发现长出了30万元,私自将30万元据为乙有。2020年3月16日,冯某某主动将30万元现金交入会东县**镇人民政府的基本帐户中并于3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交发现问题线索的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公务员职级套转表、刑事判决书、违纪违法款物收缴清单、罚没票据、记帐凭证、帐薄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好,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4月29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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