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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01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员会*村**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十三巷**号首层**杂货店。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村委会**村民小组*街*巷*号首层**杂货店内,以地下“六合彩”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

同年1月16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被告人冯某某,并查获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1部(内有微信投注单2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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