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382号
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家园**号楼**单元。2014年1月18日因赌博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7年7月6日因赌博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22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8月5日解除社区矫正;2018年7月13日因赌博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4月28日因赌博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组织李某甲、吴某某等人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四道井子村徐某某的平房内,利用扑克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冯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 3000元。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组织李某甲、吴某某等人在赤峰市红山区殡仪馆对面屈某某的平房内,利用扑克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冯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6700元。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冯某某组织李某甲、李某乙、乔某某、吴某某、李某丙等人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四道井子村徐某某的平房内,利用扑克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冯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3次,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厚仁
检察官助理:裴海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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