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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丹徒区****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吴某某、戴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镇江市丹徒区**镇**小区**幢**室内,以扑克牌为赌具,采用“三公”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被告人冯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退出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吴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来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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