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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15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简某某(已判刑)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30日多次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胜利管理区同富街8号1楼一水果店利用手机微信接受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古某某、宏某某(均已行政处罚)、黄某某(暂未到案)等多名赌博人员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赌注,在接受到六合彩赌注后将赌注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转给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冯某某再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或现金交易方某某简某某结算赌资。经统计冯某某与简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冯某某自2018年4月至7月通过微信转账接受简某某收取的赌资共52920元,2018年6月至7月,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某某简某某支付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共47280元,赌资数额累计10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简某某向他人收取的外围六合彩赌注,赌资数额累计达100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7月24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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