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冯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通过微信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再转投给上家 “冬元蓝天”(微信名,另案处理),双方约定在不中“码”的时候,冯某某将获得投注额百分之三的提成。2019年11月5日23时许,民警经侦查在宝安区福永街道**路*巷*号1**3房冯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缴获其作案所用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经查,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冯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共计人民币256430元,共获利约人民币七千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证人潘某某被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2019年5月至11月向上家转账记录打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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