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省**市,户籍所在地为**市**区**镇**村**组,住**市**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冯某某租赁位于本区**社**路一房屋,用于开设麻将赌博室,提供电动麻将机9台,以打麻将“卡五星”赌博,收“茶钱”的方式每桌一局抽取200元费用。由冯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及开支、为参赌人员发放筹码,赌局结束后根据筹码数量对参赌人员结账。2019年2月20日晚,民警在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等14名参赌人员,现场扣押赌资1.6万元、电动麻将机9台、参赌工具等物品。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退赃款1.3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执法记录仪现场记录视频资料;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晓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居住于襄州区**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775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