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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8〕2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组,职业**。因涉嫌走私废物罪,2017年2月21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2月13日汕头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在香港购买的电子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无法通过正常报关进口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牟取非法利益,与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密谋,约定将其在香港购买的电子废物按每个40尺集装箱货柜13万元左右的“包柜”通关费用,委托陈某某从香港通关走私入境并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交付。同年10月初,被告人冯某某接到陈某某的装货电话通知后,将其在香港购买的一货柜装有电子废物在卡板的包装薄膜袋上喷写字母“F”作为标记,然后与陈某某指定的香港收货联络人“钟小姐”(香港货运代理人员)取得联系,由“钟小姐”安排货运车辆前往香港元朗的**村,将冯某某的电子废物装上集装箱(香港货柜号WHLU5119****)并拉走交给余某某(已判决)走私团伙,同时将该货柜的集装箱号码、货物件数、重量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陈某某邮箱(“******@126.com”)。尔后,由余某某走私团伙将冯某某的该货柜电子废物,与同他人的货物一并装船从香港通过海运送至朝鲜,再经中朝边境分散绕关偷运入境。该批货物入境后运至辽宁丹东庙岭附近货场,并装运上内地集装箱货柜车(其中冯某某该柜货物的内地货柜号CCLU720****),在运输至佛山市南海区途中于2014年1月10日被大连海关缉私局查扣。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清点该货柜中装有废旧电脑服务器、废旧电脑主机、废旧电路板等废旧电子废物,净重23.570吨。经鉴定,均属国家禁止进口的 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的物品(附扣押清单、照片);

2.书证:立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的电子邮箱资料、户籍材料、同案人的判决书等:

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20140033HB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电子垃圾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不能正常报关进口的情况下,与陈某某合谋,以包柜的形式委托将电子垃圾走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澈

                                        检察员:王和忠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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