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无锡市**公司驾驶员,住无锡市梁溪区**河**号**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无锡市新吴区**路**停车场内左转弯掉头时,因疏忽大意碰撞到行人翁某某(女,殁年71岁),致被害人翁某某倒地后被该客车左后轮组碾压而当场死亡。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翁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所在的无锡市**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人民币5168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冯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增民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河**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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