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运输毒品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417号,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从四川省广汉市购买毒品,后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E0****黑色丰田车从广汉市出发,途中将毒品藏匿于右叶子板内运至本市。2019年10月14日在本市拉林高速检查站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从苏E0****右叶子板内搜出壹包用黄色橡胶手套包裹,内用塑料袋包裹的肆包毒品疑似物,净重64.0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

6.拉萨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拉萨市公安局制作的抓捕、搜查、称重过程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后,将64.03克毒品从四川省广汉市运输到本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蓉

洛松曲珠

2020年4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一证通一本。

4.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