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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应“德哥”(另案处理)雇请,驾驶桂F****5面包车到广西天等县福新服务区搭乘八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后,沿高速公路往广东省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民警在岑罗高速筋竹服务区查获冯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抓获冯某某及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六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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