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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72号

被告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1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冯某甲纠集被告人郑某某、林某甲、黄某甲(已起诉),准备帮助外籍人员通过船只从深圳非法偷渡至香港特别行政区。9月15日,郑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已起诉),告诉李某某将要到深圳帮外国人偷渡,让李某某租车并作为司机负责接送。李某某遂于当日租下粤QE2****小轿车,与郑某某、林某甲一起从阳江市出发前往深圳市。林某甲则联系在佛山市三水区售卖渔船的林某乙,在微信中与林某乙商谈购船事宜;与冯某甲商量寻找船夫等事宜。

9月16日11时许,李某某驾驶车辆带着郑某某、林某甲来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三人查看了林某乙所售卖的渔船,并进行了试驾。后因林某乙不同意协助三人将渔船开到深圳而交易失败。23时许,李某某一行三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并在酒店708房入住。

9月17日下午,冯某甲来到**酒店找郑某某等人,并告诉郑某某等人晚上会有外国人过来,需要多开两个房间,郑某某便在**酒店开了410、415两个房间。22时30分许,郑某某带着四名巴基斯坦人来到**酒店,入住415房;23时许,郑某某带着一名巴基斯坦人及两名印度人来到**酒店,入住410房;23时50分许,郑某某带着两名印度人来到**酒店,入住410房。因还有两名尼泊尔人不肯登记信息,无法入住酒店,在冯某甲的要求下,李某某驾驶粤QE2****小轿车把该两名尼泊尔人送至冯某甲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住处安置。

9月18日上午,李某某又驾驶车辆把安置在冯某甲住处的两名尼泊尔人接回到**酒店。因冯某甲不够钱购买偷渡用的船只,被告人黄某甲遂向其出借18000元用于购买船只。与此同时,郑某某联系到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码头售卖船只的船主,遂带着冯某甲、李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码头挑选船只、购买船用油桶,三人最后以10000元的现金购买了一艘船。冯某甲自行驾车离开,李某某及郑某某则把船开到三围码头。在三围码头,因郑某某操作不当,把船的螺旋桨撞坏,郑某某便向“深圳**快递维修”以850元的价格购买一副螺旋桨,并要求对方把螺旋桨通过滴滴车送至**酒店。

黄英难应冯某甲的要求,物色适合遮盖的帆布,并于9月18日下午来到**酒店410房。林某甲则留守在**酒店,负责看守外籍人员、用手机软件向外籍人员翻译偷渡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于9月18日23时许在**酒店410、415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林某甲,查获11名外籍人员;于9月19日抓获郑某某,被告人冯某甲于2020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

经核实,11名外籍人员均未持有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效签证,均准备在被告人的帮助下偷渡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11名外籍人员已于2019年11月15日被遣送出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旅客登记信息表;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提取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手机内的图片、通话记录、被告人手机内翻译内容;11名外籍人员的护照;拘留审查决定书及遣送出境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深圳市金雨翻译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粤QE2****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赖某某、黄某乙、袁某某、林某乙、赵某某的证言,GURPA**** S**** 等11名外籍人员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林某甲、黄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讯问录像、**酒店监控、被告人郑某某手机数据恢复材料、公安机关调取的粤QE2****小车行驶轨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他人偷越边境之前被查获,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20720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冯某甲手机三部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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