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427号

被告人冯某立,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9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象河乡****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泌阳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6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象河乡**村委**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泌阳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6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冯某毛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9时,承包象河街张某某家三层楼房的工头冯某毛租用李某的吊机上料,李涛吊机师傅冯某立具体操作吊机,冯某毛工人赵某某、侯某某配合装卸料,在吊第二车料起升空斗车时,空斗车挂在一旁粉刷墙的简易设备工字钢,造成连接工字钢上的竹耙倾翻,站在竹耙上面粉墙的工人汪某某、刘某某紧急被送医院救治,汪某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经救治无生命危险,但其腰部、腿部等处骨折。后经调查刘某某、汪某某等工人,在没有受过严格、正规的安全培训,和在没有防护网等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仍被安排在十几米高的架子上粉刷墙壁。犯罪嫌疑人冯某立在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明知楼下操作吊机看不到楼上卸料的情况下,没有安排专人指挥仅根据刘某某的手势,就擅自起吊吊绳,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薛斌

2018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立、冯某毛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