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7********,汉族,小学三年级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杞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与河南睢县**乡**村村民孙某某在睢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活至2017年10月份。冯某某曾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睢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冯某某与韦某某(已判刑)相识后,冯某某明知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且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韦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9年5月份在**县**院生育一女。案发后冯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孙某某与冯某某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冯某某生产住院病例材料等、刑事谅解书、谅解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王某某、常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和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运宽
检察官助理:贾 强
2020年4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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