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小学毕业,案发前系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开封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村。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成为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开封地区***,与开封***医药总店***药店存在业务往来。2017年8月份,冯某某在郑州药交会上从一位陌生男推销员处免费领取12盒“伟哥双动力”,后冯某某在未核实该药真假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20日以每盒8元的价格将12盒“伟哥双动力”卖给开封***医药总店***药店,该药店负责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未核实药品真假的情况下将12盒“伟哥双动力”上架销售。2017年10月26日,顾客王某某在该药店以5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伟哥双动力”,后因身体不适举报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检测,“伟哥双动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但药品标签、说明书未有国家批准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 “依照本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依法认定为假药。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到铁塔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药品“伟哥双动力”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案犯孙某某、证人强某某对冯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检察官助理:刘颖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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