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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住南京市秦淮区**花园**期**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宿舍**楼**单元**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小区**期**栋**室门口,使用其拾得的钥匙开门入室,进入卧室打开衣柜时,将正在熟睡的被害人金某某、仇某某惊醒。

被害人金某某将被告人冯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后民警出警将被告人冯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杨中华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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